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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城区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城区旧村改造试点的意见
(市政发[2002]10号)


  近年来,我市外向型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迎来了新一轮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热潮。与此同时,在我市城区中心地带,还遗留一批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升级改造的行政村。这些村位于城郊六区(不包括阎良区和临潼区)范围内,已经没有或基本没有耕地,仍然保留农村体制,四周完全被城市规划建成区包围,如不及时改造,既不利于改善村民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也不利于城市的统一建设和管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改善城区旧村的人居环境,充分、合理地利用城区土地资源,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中心城区的城市化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碑林区、雁塔区选择几个地理位置优越、改造积极性高、发展条件较好的行政村进行旧村改造工作试点。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成立西安市城区旧村改造试点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指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区旧村试点改造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拆迁办等部门组成,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
  试点村所在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旧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试点村的改造工作。
  二、市指导小组的职责是:
  1.确定城区旧村改造试点村;
  2.审查试点村建设规划;
  3.调查研究,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4.督促、检查、指导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5.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三、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审核试点村改造方案,其中建设规划部分须报市指导小组备案;
  2.协助试点村进行改造,帮助解决试点村在拆迁安置、办理手续及融资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3.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每一位村民都能认识到旧村改造的重要意义,自觉维护旧村改造大局,积极配合旧村改造的实施。
  四、选择试点村的基本条件:
  1.优先选择地理位置比较优越、外部发展环境有利的村进行试点。试点村应坐落于城区建成区内,毗邻城市交通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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