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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市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是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完善城市市容卫生和园林绿化法规,提高城市依法管理水平。根据需要全面修订原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公园条例,解决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问题。
  重点修订项目。
  一是完成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
  二是根据国家立法进展情况,修改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性法规和配套规章。
  三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改市政府原有规章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推进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重点调研项目。
  一是进一步研究论证城管监察组织的职责范围及与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管理体制等问题。
  二是抓紧起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无障碍条例。
  三是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旅游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规的修订调研工作。根据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年内立法项目情况,列为调研项目的,年内能够完成草案起草工作的也可提请市政府审议。
  三、2002年立法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有起草任务的部门,主要领导同志要主持研究起草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起草工作,组织专门力量,保证所需经费和其他条件,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地完成计划项目的起草、报审工作。
  (二)提高立法工作质量。立法工作必须符合《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并注意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衔接协调;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全面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适应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体制创新的要求;立法工作还要符合本市实际,体现首都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三)立法工作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尽快修订实施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要做好立法工作,首先要做好立项论证,今后没有立项的法规、规章项目原则上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二是搞好调研,特别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搞清情况,理清问题;三是广泛听取意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别要注意征求基层单位、人民群众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四是坚持法制机构统一把关、领导集体审议决定;五是按规定予以公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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