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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决定

  18.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乡镇企业服务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大力推行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设立投资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或代办机构。有关部门应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项审批都要力争即报即批,各经办环节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办理答复最长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
  19.加强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并完善乡镇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服务体系,鼓励创办各类乡镇企业服务中介机构,全方位开展对乡镇企业的服务。要特别重视乡镇企业科技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的科技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和市场信息。要加大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整体素质。自治区、市、县都要把乡镇企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的经费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20.加强乡镇企业执法监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要严格清理税外收费,坚决制止对乡镇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检查,杜绝各种需要企业出资的达标、创建和升级活动,严禁内企业强行拉赞助,违犯有关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乡镇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外,各地各部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制定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积极推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积极试行税外无费制。各级人大要定期进行乡镇企业执法检查,严肃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为乡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今后,自治区党委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也要定期检查乡镇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纠正一切违纪违法行为。
  21.理顺乡镇企业管理体制,稳定管理队伍。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企业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扩大乡镇企业管理服务范围,纠正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多头管理的状况,把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作为管理服务的重点。地、市、县(区)在机构改革中,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各级乡镇企业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切实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22.加强乡镇企业组织和思想作风建设,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凡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江总书记在建党八十周年纪念大会讲话精神,加强企业干部职工思想道德教育,有计划地组织思想先进、依法经营、贡献突出的个体私营企业家到党校学习。要结合企业特点组织开展各类企业文化活动,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区乡镇企业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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