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办度、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投资决策、技术改造、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生产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择优对部分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自治区级计划单列,这些企业上报或批复实施的计划和项目,直接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和下达,不再报经地方政府审批。
14.降低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对开办生产型、科技型和为农服务的企业,工商部门优先注册;具有三个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符合集团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外省区到我区乡镇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私营有限公司,申请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先行投入30%,其余部分允许在一年内分期到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前置审批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再要求。在企业登记中,要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握企业登记的条件和界限,按照企业类型进行登记。坚决制止和纠正在企业改革中把各种类型的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15.执行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鼓励外商对乡镇企业进行兼并、收购、租赁、承包。兼并、收购、承包、租赁乡镇企业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政策;鼓励区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乡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乡镇企业发展边境贸易,支持乡镇企业到境外办企业。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对招商引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6.实行积极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列入全区教育发展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招收乡镇企业优秀管理和技术干部,由自治区属大专院校进行专项教育和走向培养、毕业后回乡镇企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向乡镇企业聚集和流动,各地可以对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户籍管理方面适当放宽。
四、加强领导,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17.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战略重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都要成立发展乡镇企业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企业,经常研究乡镇企业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要继续实行乡镇企业目标责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今后,自治区将乡镇企业发展指标纳入对各地、市、县(区)的考评范围,重点考核乡镇企业新增投资规模、增加值、利税增长和为农民提供收入等情况,每年将对乡镇企业发展好的市、县(区),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奖励,对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