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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作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十项措施工作落实责任制的通知

  37.完善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等制度。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38.政府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级监察部门建立廉政记录,其他干部在所属部门建立廉政记录。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39.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和政纪、财政等专项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增强政府自我纠错的能力。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40.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支持和保护群众利用举报、控告、信访、申诉等多种手段,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进行监督;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违法乱纪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41.在监察部门设立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工商、旅游、物价等投诉网络,收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
  主办单位: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发展计划厅;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42.继续重点查办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机关内部的腐败行为。
  主办单位:省监察厅。
  八、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43.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
  主办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民宗厅、省司法厅、省安全厅;牵头单位:省综治办。
  44.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整治治安混乱地区,解决突出的治安问题。
  主办单位:省公安厅。
  45.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把工作重点真正落到“预防为主”上来。
  主办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
  46.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
  主办单位: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牵头单位:省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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