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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行政作风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十项措施工作落实责任制的通知

  27.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凡吊销证照、停止营业的处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数额较大罚款处罚,都要报省政府备案。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六、全面推行阳光作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28.实行政务公开。在重点抓好城乡基层政权和窗口单位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县政府机关、省政府部门推开。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29.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都要采取召开听证会、开通热线电话、公开登报等途径,征求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主办单位:省法制办、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30.公开政务信息。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
  31.计划、工商、地税、经贸、外经贸、劳动人事、国土环境资源等面向社会、面向基层的政府部门都应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为公民和各类法人及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政务、政策咨询,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和配套服务项目手续。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经贸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劳保障厅、省国立环境资源厅等省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32.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
  3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对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和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主办单位:省发展计划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经贸厅、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发展计划厅。
  34.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要扩大到医药卫生器械和用品,增加招标品种。严格执行规范化的招标程序和办法,确保招投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发展计划厅、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七、强化对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监督,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行政权力运行环境
  35.加强审计监督。
  主办单位: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牵头单位:省审计厅。
  36.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
  主办单位:省政府各职能部门;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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