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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意见》的通知

  机关工作人员辞职后,(1)原住房不动,并参照机关在职人员参加住房制度改革;(2)不得重新到各级党政群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
  2.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及省、市补充规定,自愿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经主管部门批准,3年内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符合晋升工资条件的给予晋升工资。在3年内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政策。3年满时可采用辞职、调动或通过人才市场择业等方式与原单位脱钩;也可在职位空缺,并经考核合格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五)成建制转体和合并部分机构
  1.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或事业单位的,原机关人员随同转移。转体后,人员享受新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各种待遇;原参加的机关养老、失业保险,按新单位的办法继续实行。符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在机关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年限和业绩,视为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和依据,并根据其业绩、能力和水平直接申报、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在成建制转体时,原已离退休的人员和转体时退休的人员,仍按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办法管理并落实有关待遇。
  2.合并的机构,由合并后的新的机构按本意见实施分流。
  (六)培训
  对机关具有相关知识的科级人员进行培训后,择优选派到国有企业担任领导人员和总会计师等职务。对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人员,鼓励他们离岗分别接受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教育或课程教育。
  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其行政工资关系不变,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类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结束后,在职位空缺并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回原单位或到其他部门工作。
  (七)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
  1.选派。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具有管理经验和专业特长的机关人员,到企业和缺编事业单位工作,充实、加强领导班子和技术骨干力量;选派部分教学和管理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机关人员,充实到各类学校担任教师和相应的领导职务。
  2.调动。鼓励和引导机关人员以调动方式到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工作;还可根据调整人员结构的需要,选调部分人员到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工作。调动人员的原住房保留;调入单位的工资低于原单位的,3年内其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补足,3年后脱钩。调动到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单位,按照转体单位人员的办法申报和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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