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
1.严格执行退休制度。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必须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七十九条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机关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执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七十九条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工龄计算延续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此计发退休费。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原在职时享受的职务岗位津贴按原标准发给。符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工资级别条件的,按在职人员予以晋升,且提前1年退休的,上调1档职务工资;提前2年退休的,上调2档职务工资;提前3年以上退休的,上调3档职务工资;提前5年以上(含5年)退休的,除上调3档职务工资外,还上调1级级别工资。
在计算职务工资档次时,如本人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次的,可用本职务工资最高档次与下一档次的档差,向上延伸工资档次。
提前退休年限,按照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应按年对年、月对月、满周年计算。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
市委机关、市政府机关、市纪委机关、市法检“两院”,年满55周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级群众团体和行业协会、联社,根据工作需要,担任县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离岗退养
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县级干部,本人愿意,可实行离岗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科级及其以下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提前退休的,一般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人员享受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中规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同样的优惠政策,不占本单位编制,纳入退休人员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在本意见有效时间内,达到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条件,自本人提出申请1个月内办完有关手续的人员,同样享受上述相应政策。
(四)辞职及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1.辞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岗位不满解密期限的人员、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不得辞职外,其他机关人员由本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辞去公职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工资的辞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