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2]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九日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认真落实以维护粮食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为目标的粮食省长和市、县长负责制,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省和市、县两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省级储备粮规模为8万吨贸易粮,市、县级储备粮规模为2万吨贸易粮。省、市、县分别按省长和市、县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各自的粮食储备规模。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市、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市、县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价暴涨时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储备粮使用,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条 按相对集中、便利调动、储存安全的原则,将储备粮储存在交通便利的粮食集散地。我省储备粮的布点应与中央储备粮的布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储备粮的中长期计划由计划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制定。储备粮的布点计划、年度计划、仓储管理办法和轮换管理办法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储备粮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储备粮的贷款管理按国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储备粮各方面的管理落实到位。
第六条 储备粮的购进成本、包装费、运杂费,由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储备粮的利息补贴,由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直接清算,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储备粮的包装费和运杂费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储备粮的保管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储备粮的轮换费补贴由财政部门按实际轮换数量拨付。储备粮费用的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按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推陈储新,定期轮换库存,按不同的储备粮品种,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我省储备粮(稻谷)两年内轮换一遍,其中第一年轮换量不少于总量的50%;在此前提下,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属先购后销的轮换,企业自主决定轮换的批次、数量和时间;属先销后购的挂空轮换,轮换每批量不超过承储总量的1/3,轮换挂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轮换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亏,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合理部分纳入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