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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青岛市医疗机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汇编)》有关问题更正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青岛市医疗机构服务
项目收费标准(汇编)》有关问题更正的通知
(青价费[2002]23号 2002年1月31日)


各区、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青岛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下发以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个别医疗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和给付标准等内容存在错漏等现象。为明确规定,规范执行,现就《汇编》中存在的错误及印刷错漏之处勘误校正及补充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院类
  1、“普通病房床位(甲等)床位费”(见《汇编》P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
  达到规定配置标准的医疗机构,必须将房间、床位数量及设备等情况同时向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后的下一月起,该项目方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
  二、检查治疗类
  1、“中医及康复治疗”大类中的“其他疾病推拿”一项(见《汇编》P24)印刷有误,其统筹金支付标准应为“进范围前自负比例50%”。
  2、“一般检查治疗”类中的“小儿头皮针输液”项目(见《汇编》P7)为“范围内”项目,但仅限于参保职工;小儿使用时,不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
  3、“精神心理检查治疗”类中的“穴位按摩配音治疗”和“音乐治疗”项目(见《汇编》P19)系“范围外”项目。书中印刷有误。
  4、“中医及康复治疗”大类中的“电脉冲磁疗”项目(见《汇编》P25)属“范围外”项目。书中印刷有误。
  5、“中医及康复治疗”大类中的“世针”项目(见《汇编》P23)应为“巨针”。书中印刷有误。
  6、“心、脑、血管检查治疗”大类中的“电话遥测心电检查”项目(见《汇编》P32)的统筹金支付标准应“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为10%。书中印刷有误。
  7、“心、脑、血管检查治疗”大类中的“体外反搏动治疗”项目备注栏中“导管按实耗另收”,应为下一项目“心内心脏电生理检查”的备注说明(见《汇编》P32)。书中印刷错误。
  8、“心、脑、血管检查治疗”大类中的“剥夺睡眠脑电图”项目(见《汇编》P33)的统筹金支付标准应为“进统筹金前自负比例”10%。书中印刷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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