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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替代)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
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成价费[2002]40号 2002年2月5日)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育局:
  近年来,我市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学校发展迅速,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对提高学生入学率,满足不同层次家庭择校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各类学校增多,生源竞争加剧,加之部分办学者指导思想不明确,使其办学存在一些问题,留存着较大隐患。根据省物价局川价费[2002]8号通知,要求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加强管理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历学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中小学学校)、民办职业学校。
  二、民办学校收费继续按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我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以政府指导价的形成实行最高限价,并分级管理。即:经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历学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经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历学校,其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
  三、民办学历学校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学费、住宿费(含公寓住宿)、代管费。禁止使用建设费、借读费、调剂生费、捐资、赞助等各种名目实施收费。严禁收取教育储备金。
  四、民办学历学校在申请审批学费、住宿费时,应加实提供学校建设成本(或租金)、生均培养成本,招生计划等相关资料。
  五、物价部门审批民办学历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依据办学成本并适当考虑其滚动发展制定最高限价。但属于公办民助的学校,成本中应扣除国家投入部分制定。制定收费标准应进行成本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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