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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八、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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