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七)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不含煤矿,下同)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本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定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规定、标准,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综合研究、分析和预测本省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开展全省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六)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
  (八)负责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九)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省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省人民政府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