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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金融企业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二[2001]34号)


  为增强本市地方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1]127号)精神,结合本市金融企业管理情况,现将《上海市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施行后,各地方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有关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账户余额应转入统一的呆账准备账户进行管理,企业要及时予以调整账户。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按文件要求将本企业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为便于核算,呆账准备提取比例由地方金融企业总机构按企业自身的资产情况统一确定,确定以后原则上一年只可变动一次。如有变动,企业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财税部门备案。

                               二00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

上海市地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地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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