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就业弱势群体应到所在区街道劳动保障科(所)或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可领取《就业帮扶证》,享受免费就业服务。一是免收职业介绍费。就业弱势群体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免收求职登记、信息查询、职业指导、求职成功等费用。二是免收职业培训费。根据可腾岗置换出的岗位需求,确定培训工种。以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方式,对报名求职的就业弱势群体开展免费培训。三是代缴社会保险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弱势群体经过援助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应由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代缴,直接划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
(八)鼓励聘用就业弱势群体。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地税、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有关扶持下岗职工就业的政策,对聘用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要给予适当奖励。
三、切实加强促进就业工作领导
(九)成立市劳动就业委员会。罗志军同志任主任,蒋宏坤、奚永明同志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和市计委、经委、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教育、财政、公安、民政、人事、地税、工商、卫生、房产、园林、市容、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劳动就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委员会的任务,一是贯彻政府的就业政策,协调就业工作与部门工作关系,解决具体政策落实和管理问题;二是开展有关的就业服务,劳动力培训等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三是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日常工作协调,推动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就业政策以及本部门的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市各主管部门(行业)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内用人单位岗位的控制和管理,确保腾岗和开发就业岗位目标任务的完成。
(十)建立市、区促进就业基金,加大投入。促进就业基金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基金原来调剂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部分和市、区两级财政划拨个人所得税的20%。市、区促进就业基金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的专户管理,专款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就业是重大的经济、社会、政治问题,促进就业、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千方百计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