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援助弱势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和援助弱势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保障就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进一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一)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留职定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承担,确有特别困难的企业的上述人员费用由政府从解困资金中予以适当资助。
  (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女职工满45周岁以上、男职工满55周岁以上)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出“中心”时可以由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
  (三)援助对象。就业弱势群体是指非本人原因下岗失业1年以上、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但就业能力低、仍未实现就业,女40岁以上、男45岁以上且家庭困难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对这部分人进行调查登记,弄清底数,重点对这部分人进行就业援助。
  (四)大力开展腾岗。凡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社会福利、市政工程建设与维修、卫生保洁、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等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驻宁大专院校、医院、金融、保险等单位的后勤服务性辅助岗位;物业公司的管理、工程维修、绿化养护、环卫保洁、保安等工作岗位,已经使用外来劳动者及退休返聘人员,要按照不低于用人数40%的比例腾岗。腾出的岗位,重点用于安置就业弱势群体。
  (五)拓展社区就业岗位。要面向居民生活服务的需要、面向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面向社区单位,拓展适合就业弱势群体的社区就业岗位。推行非全日制、季节性就业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事家政、幼托、配送、陪护等便民、利民社区服务。
  (六)规划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实行切块管理,由区、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内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社区就业岗位的开发。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的单位,应及时到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已经使用、但未办理正式聘用手续的,应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应建立1年以上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标准支付工资的单位,视情节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