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五)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建造,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十条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店牌(含广告内容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 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横(条)幅、气球、飞艇等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