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已经2001年8月3日
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2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 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政公用、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