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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6日)废止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太原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2002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政府
2002年2月6日

太原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制止和理想处违法建设,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市城市规划区为本市六区(迎泽区、小店区、晋源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行政辖区及全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广告、各类工程管线和其他工程设计的行为:
  (一)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太原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依法对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市规划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委托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的查处。
  本市建管、国土、房管、市容、工商、公安、卫生、市政、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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