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安徽省物价局
(皖经贸外经[2002]34号)
各市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1]62号)精神,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共同制订了《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现将《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物价局
二OO二年二月七日
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贸外经[2002]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
二、申报条件: 鲜茧收购坚持相对集中和有利于推进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原则,站点布局应符合烘力平衡、布局合理的原则。鲜茧收购站点所需的设备、场地、质量保证制度、标准、人员上岗制度等符合《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中第一章、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材料: 所在县(市)茧站和蚕桑资源布局及鲜茧流通市场管理方案;茧站鲜茧收烘基本能力评价表;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县(市)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