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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收费问题的函
(皖价费[2002]37号 2002年2月9日)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继续执行皖价行费字[1999]20号文件核定的文化市场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皖文管[2001]59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261号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的通知》(皖价行费字[2000]122号)规定,取消了我省所有涉及娱乐场所的文化市场管理等项收费,对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文化市场新增管理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行费字[1999]20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涉及到有关娱乐场所收费项目已予取消,现不得再收费,除此之外,其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9]2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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