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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2修正)[失效]

  一、馆(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馆(场)内不得擅自在额定座位外增设观众座位。
  三、安全出口处应设明显标志。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疏散门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
  四、馆(场)内修缮施工,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或备案。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在防火重点部位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
  六、设专人管理维护消防器材和设施,保证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七、昼夜专人巡逻、值班。
  第七条 体育馆(场) 内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检测电气设备。对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的,及时维修、更换。改装、增设电气设备,须经消防干部审核,报防火负责人同意,由正式电工安装。
  二、可移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软线。在地面铺设软线,应有防护设施。灯头线须采用耐高温线或套瓷管保护。配线接点应设金属接线盒。灯具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
  三、空调器不得安装在可燃结构上。采暖、空调设备与可燃物的距离应保持不小于0.1米;电热器具与可燃物的距离应保持不小于0.3米。
  第八条 体育馆(场)内设有宾馆、招待所的,管理单位应对住宿人员进行防火教育。加强管理;出租房间、厅、室的,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防火安全协议书”,确定各自的防火责任。
  第九条 在体育馆(场)内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根据体育馆(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方案。
  防火安全方案应包括: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防火措施和应急疏散方案等。
  防火安全方案,由管理单位监督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并由管理单位加强检查、落实。
  第十条 在体育馆(场) 举办体育、文艺、展览、展销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排除或停止与火险有关的活动。
  二、搭建台、板以及使用道具、设置布景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三、观众人数不准超过额定座位数。
  四、严格控制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严格执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主办单位确需使用明火或易燃易爆物品的,须经管理单位消防干部审核同意;非经市公安局批准,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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