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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专线车;
  (三)长途客车;
  (四)出租车;
  (五)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
  (六)其他经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车种。
  第六条 在社会自有车辆上发布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大客车;
  (二)9座以上旅行车(不含9座);
  (三)厢式货车。
  第七条 机动车车体广告属于户外流动性广告,设置和发布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当在广告发布前30日内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阵地"使用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六)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予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述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应在受理后s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九条 仅在社会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办理广告登记,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20厘米。
  第十条 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
  (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他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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