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
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2]49号)
市工商局各分局,市公安局各分局,各县公安局:
现将《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沪工商广[2001]178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厂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
(2002年2月2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发布,加强本市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的,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车体广告是指在悬挂本市号牌机动车的整车、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全市经营性、公益性车体广告和烟草、酒类等特殊商品自设性车体广告的登记,市工商局备份局负责社会自有车辆其他自设性广告的登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方式和位置。
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营性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公共汽车、电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