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机关服务中心或其他房屋小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有关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上述管理范围和职责分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机关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商住楼和职工食堂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二)负责制定、完善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建立并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负责电梯、消防设施、用电设施、办公楼、商业门面、职工宿舍和小区道路环境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设施;
(四)加强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危险源辨识与监控、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防范发生各类事故;
(五)其他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直管行业协会及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委属单位,负责具体领导、管理直管和受委托代管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直管和委托代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按以下规定监控危险源、整治事故隐患。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各类容易发生事故的设施、场所定期巡查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
情况紧急时,可以立即撤出所有人员,采取包括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在内的紧急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同时报告;
(二)事故隐患的整治,必须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的“三定”整治原则,并对整治进展情况实行专人跟踪督办和专题报告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治和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由隐患和危险源所在单位负责,部门、单位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治和危险源监控的第一责任人;
(四)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或者举报事故隐患。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部门、单位及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委领导和委有关部门、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配合事故处理,落实善后工作。其工作分工是:
(一)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属委机关的,由委办公室(行财处)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属直管行业协会和委属单位的,由发生事故的具体单位负责人负责牵头,具体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