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度;
(二)在委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协调和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及时向委机关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委分管副主任或者委主任;
(五)开展各项工作和业务时,须充分考虑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伤亡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伤亡事故。
第十条 委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和部署;
(二)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治安保卫工作;
(三)制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各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管理,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基本防护技能的培训教育工作;
(五)加强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危险源辨识与监控、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防范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
(六)负责及时对发生的伤亡事故迅速组织抢救,妥善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
(七)及时向委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委分管副主任或者委主任;
(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安全监管局负责具体做好委机关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委办公室(行财处)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委车辆交通安全;
(二)负责管理委机关、直管行业协会办公场所、职工宿舍、商住楼和委职工食堂的安全生产与治安保卫工作;
(三)在直管行业协会的配合下,负责布置、督促委机关服务中心和其他有关机关服务单位具体做好有关安全生产与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委属机关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委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委机关有关设施和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