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2]10号 2002年2月22日)
丹东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丹东市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中心收取检测费的请示》(丹价字(2001)22号)收悉,按照《
辽宁省消防条例》和辽宁省消防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消防[1997]字58号)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同意丹东市电气消防检测中心对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明确如下:
一、建筑物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实行按不同行业、不同建筑物建筑面积收费。
(一)新建筑物、居民住宅、学生宿舍、独身宿舍、机关团体办公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等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35元。
(二)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除外)、医院、科研单位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55元。
(三)机场、车站、码头、电台、电视台、金融单位、写字楼、邮电通讯等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70元。
(四)宾馆、商场、集贸市场以及类似场所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5元。
(五)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酒店、饭店、餐饮娱乐、游戏厅等类似场所建筑物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10元。
(六)上述检测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收取检测费。
二、建筑物附属电器设备、部件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实行按点、处收费,收费标准如附表。附表中未列入检测项目的检测收费标准,由检测方和委托方协商议定。
三、检测部门应在检测后,向委托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方可收取检测费。检测部门未出具检测报告时,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检测费用;初次检测不合格,经过检修后重新检测的,检测部门应减半收取检测费;经国家法定部门认定,确因检测部门检测失误,造成事故隐患,或造成火灾损失的,检测部门要如数退还检测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有偿自愿原则。检测部门要在被检单位提出委托并签订检测委托书后,方可进行检测并收费。检测部门不得借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手段,强行检测强行收费。检测部门要根据被检方的实际情况和检测对象的技术难易程度,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检测部门要不断提高检测服务质量,做好火灾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