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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2]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精神,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
  二、操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前,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须进行资产清查,核实债权债务,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调整好帐务,使帐帐、帐物、帐款、帐表、帐证五相符,在此基础上,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成立所有权界定领导小组。所有权界定领导小组成立后,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所有权界定的政策和具体规定,明确所有权界定的目的、意义、任务和各种政策界限,使参加所有权界定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界限明,以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查找核对有关资料。搜集有关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所有权及变动的历史资料、各种投入。举办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认真核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摸清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各项资金投入和变动的实际情况,为所有权界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三)与有关方面协商界定。当事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与有关投入或举办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单位)的财产所有权逐项进行协商界定,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单位)的所有权归属。
  (四)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对协商界定后各方无异议的所有权,有关各方签署“界定文本文件”(“界定文本文件”的格式由市农牧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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