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1.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尚未农转非的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居民委员会,并按城市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城中村尚未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抓紧组建,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逐步向规范化的有限公司过渡。
  2.城中村改造建设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城中村改造要在界定的范围内实施,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按批准的规划一并实施改造。确需占用耕地进行周转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划要求需要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道路和其它市政设施,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项目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对相邻腾清的一、二级规划道路的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列入建设计划。
  4.城中村的改造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在2003年上半年前完成。已批准两年尚未实施完的,要重新审核,批准两年尚未实施的,重新报批。未编制改造规划和已编制改造规划未经审批的城中村,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宅基地和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
  5.城中村改造要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可以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分步实施的住宅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上下水、硬化、绿化、路灯应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改造范围内新的项目开工和竣工项目的产权产籍登记发证手续。
  6.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可以由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可以与投资商联合改造,也可以通过招商选定技资商独立进行改造。
  7.在国有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应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和规章执行。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已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核发房屋产权证的,应根据国家现行对村民发放宅基地的地面积标准,测算本村平均容积率来确定标准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拆迁未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建筑面积的,按标准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房屋所有人向拆迁人按单方工程造价结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建筑面积的,按标准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其中大于标准建筑面积部分,不予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及结算价格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和本村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报区政府备案。
  8.停止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批,对擅自进行建设的,拆迁改造时不予补偿安置。鼓励有实力的开发企业以不同形式参与城中村改造,对非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从严控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