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材的版式标准。中小学教材的版面、字体、字号、间距、插图、纸张质量等,应本着美观大方、经济适用的原则,按国家质检总局、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 坚决纠正目前中小学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状况,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用于课堂教学的必要教学辅助资料,应纳入教材审定管理范围。除已经审定可用于课堂教学的必要教学辅助资料外,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强迫学校订购,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发行或搭售教辅材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二)教辅材料的出版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全省各有关出版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自2002年起,每年出版教辅材料须向省新闻出版局报选题计划,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方可出版。
(三)教辅材料的出版应坚持专业分工的原则,除出书范围含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外,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出版教辅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印、出版、发行供学生有偿使用的教辅材料。
(四)教辅材料由省新闻出版局指定省内国家级或省级书刊定点单位印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教辅材料的出版单位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具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刷证明,注明教辅材料的名称、作者、出版者、书号、出版方式、印数、定价及批准文件等。省内印刷单位在承接教辅材料时,必须事先核查出版单位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社会出版、发行的教辅材料的管理,严厉打击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活动。对质量低劣的教辅材料,要坚决予以取缔并由省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教辅材料出版规定的出版、发行单位,由省新闻出版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查许可出版、印刷、发行教学用书的,一律取缔,依法严肃处理;对非法从事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分别由上级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