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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购物、景区(点)、消费场所公开承诺不给导游人员回扣,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3)旅行社试行《旅游服务手册》,公开承诺游人员不收回扣,接受游客监督。
  3.建立旅游行业行会协商、对话制度。
  各行会就佣金比例、佣金结算技术性、佣金制完善,旅游服务价格、旅游商品价格、门票价格,行业之间其他相关事宜等进行协商。通过联席会议商定行业自律等有关事项。省、市、县旅游协会要发挥牵头召集作用。
  4.建立并实施旅游企业行会稽查制度。
  行会在制定自律公约时,同时制定稽查制度。在行会中通过稽查各企业对公约的执行情况,强化行业自律作用,强化对企业的约束和监督作用。
  (三)全面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合同制。
  依法运用合同,约束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佣金制实施。工商和旅游部门要制定相关合同范本,供各行会参考施行。
  1.旅行社与购物点、消费场所的合同。
  在合同中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维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共同责任,明确佣金比例、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违约责任等。
  2.旅行社与内部导游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导游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劳动报酬,明令禁止导游私拿回扣,及双方违约责任等。依法用合同确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并纳入企业财务核算规范管理。
  3.旅行社与导游公司的合同。
  旅行社聘用导游公司的导游,要与导游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明确所聘导游公司导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明确支付给导游公司的导游劳动报酬,明确禁止所聘导游公司导游私拿回扣及各方违约责任。
  4.导游公司与导游的劳动合同。
  参照旅行社与内部导游的劳动合同。
  5.旅行社与旅游车船公司的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车船公司所提供旅游交通工具的标准,明确车船公司司机服务内容及标准,明确旅游线路、车船租金、结算方式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6.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
  凡是组团旅行社要与游客签订合同,约定行程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游客的消费知情权,标明统一收费服务项目和游客需另交费项目,以及交费项目的价格及收费情况。
  (四)建立社会监督体系。
  在景区(点)、购物点和餐饮点等旅游接待环节相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在旅游团队中由游客推选代表,作为临时“监督员”。在全省各旅游场所建立统一的“12315”旅游消费者投诉电话,并建立旅游部门与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动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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