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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
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02]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国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部署,我省今年把整治旅游市场私自收授回扣、建立合法佣金制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2002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旅游市场决定的精神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整治旅游市场长期存在的高比例回扣、私自收授回扣行为作为突破口,建立合法佣金制,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佣金制的原则
  建立佣金制的原则是:合法、公开、公平。
  (一)合法的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给中介人佣金,佣金必须纳入财务管理。对私自收授回扣,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违法行为。
  (二)公开的原则。
  1.实行“公对公”结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佣金收受行为在商品销售经营者和中介人之间发生。旅游商品销售中的中介人是旅行社(导游和相关从业人员只是旅行社的雇佣者)。佣金的收受和结算必须在旅游商品销售经营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结算。
  2.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佣金结算采取非现金的银行往来账户结算;收受佣金通过财务往来项目,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
  3.佣金结算往来账目接受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稽查监督。
  (三)公平的原则。
  1.合理的佣金比例。由旅游经营企业的行业组织商定佣金的合适比例,寻求实现商家和旅行社之间利益的公平和合理,并互相监督,杜绝高额佣金和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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