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治旅游
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02]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全国整治和规范旅游市场工作的部署,我省今年把整治旅游市场私自收授回扣、建立合法佣金制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2002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旅游市场决定的精神为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整治旅游市场长期存在的高比例回扣、私自收授回扣行为作为突破口,建立合法佣金制,规范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佣金制的原则
建立佣金制的原则是:合法、公开、公平。
(一)合法的原则。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给中介人佣金,佣金必须纳入财务管理。对私自收授回扣,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违法行为。
(二)公开的原则。
1.实行“公对公”结算。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佣金收受行为在商品销售经营者和中介人之间发生。旅游商品销售中的中介人是旅行社(导游和相关从业人员只是旅行社的雇佣者)。佣金的收受和结算必须在旅游商品销售经营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结算。
2.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佣金结算采取非现金的银行往来账户结算;收受佣金通过财务往来项目,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
3.佣金结算往来账目接受工商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稽查监督。
(三)公平的原则。
1.合理的佣金比例。由旅游经营企业的行业组织商定佣金的合适比例,寻求实现商家和旅行社之间利益的公平和合理,并互相监督,杜绝高额佣金和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