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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国有耕地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缴存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 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所需业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缴入财政专户的耕地开垦费金额的2%安排,纳入年度财政支出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统一由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各自负责组织实施该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第九条 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新开垦耕地,主要使用范围:
  (一)该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开垦费用;
  (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资金;
  (三)市、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贴;
  (四)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计划编制等其他耕地开垦费用。
  第十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请使用耕地开垦费专项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耕地占补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属于市、县级耕地占补项目,向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属于省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已依法批准并列入耕地开垦年度计划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属于市、县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属于省级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根据项
  (三)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自的耕地占补项目,编制耕地开垦费使用计划草案,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计划草案并编制耕地开垦费支出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下达。
  (四)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财政部门依据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可用于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成规模的耕地开垦项目,也可用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其他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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