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
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三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耕地开垦资金的落实,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据1999年1月1日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经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专项费用。
第三条 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时征收,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属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征地的项目、占用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的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等于基本标准乘以区域修正系数。耕地开垦费的基本标准和区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缴纳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属于同级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征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属于不同级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