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合肥市正三轮机动车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合肥市正三轮机动车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郊区、开发区)范围内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正三轮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取缔工作。市工商、市容、民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正三轮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居民已有的正三轮机动车,属公安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驾车人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车辆及驾驶证须经年度检验。
第六条 禁止正三轮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或者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口、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可购买供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凭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入户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边行驶。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