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卫生、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要坚决取缔;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生产、经营药品规定条件的(含医疗机构制剂室),要坚决取消药品生产、经营资格。通过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普及和深入,全面提高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整体素质。继续严厉打击和查处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和非法开办药品集贸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个体药贩活动猖獗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一次性医疗器械的地区,要定期查、经常查、反复查,防止死灰复燃。4月份,省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协调小组要组织省药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对重点地区的医药市场秩序进行一次检查,对无证或变相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监督检查,清理和取缔虚假和超范围刊播的药品广告。
三、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和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继续降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目录的药品价格。尽快制定省管药品价格目录并核定具体价格。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建立专家论证和社会听证的制度,将成本定价和市场定价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加强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监管,规范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在扣除医疗机构应有的药品差价收入后,形成的差价要有60%的比例让利给患者,降低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要对有关医院和医药厂商履行药品招标采购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下半年由省物价局牵头,对全省执行国家及省招标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要加强药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备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价格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全省县级以上的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全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切断医疗机构和药贩子之间的直接联系,进一步降低药品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重。纠正医疗单位乱涨价、乱收费、乱开“大处方”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到位,做到收费(包括门诊、急诊、病区主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公示,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实行“住院费用清单制”,接受患者与社会监督。严肃查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回扣的行为。下半年,要由卫生部门牵头,纠风办、工商、物价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医疗单位落实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促使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