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关干部下基层,要增强针对性,体现实效性。要同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形象。
(五)领导干部下基层必须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治区领导下基层应轻车简从,不搞边界迎送,不准地、市、县层层陪同。正省级领导干部下基层,由相关厅局和所到地、市、县(区)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可带自治区新闻单位记者,作适度报道。副省级领导干部下基层由相关厅局和所到地、市、县(区)分管领导陪同,一般不带自治区新闻单位记者。厅局领导下基层,由市、县(区)对口部门领导陪同,不带新闻记者,不作报道。地市领导下基层参照执行。
领导干部下基层一律吃工作餐,不上烟酒,不陪餐。进村驻户的领导干部按当地的规定交纳伙食费。不准接受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五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和约访制度。
(一)完善措施,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党政领导要亲自接待、处理和督办,对久拖不办或顶着不办的,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转变作风,及时处理和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也要建立领导信访值班制度,解决好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自治区党政领导实行领导约访制度。在自治区党委、政府设立约访室,公开约访电话。每个领导每月安排2个半天接待群众。地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接待日制度。地市领导干部每月安排2天接待群众,县级领导干部每月安排4天接待群众。
(三)各级领导干部在接待日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马上解决;对不合规定要求的,要讲清政策,做好思想工作;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给予答复。不得推诿扯皮,不能把矛盾上交,要注意防止激化矛盾。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的基层联系点制度。
在基层建立联系点是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掌握情况的重要渠道之一。自治区及地、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在农村、企业、学校、社区建立相对固定的联系点。已经建立联系点的,要经常保持联系,定期深入下去,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建立联系点的,要抓紧建立。不准在联系点搞形象工程。
第七条 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找出问题,切实加以改正。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与干部任用公示制、服务承诺制等,增加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