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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扶贫开发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村扶贫开发监测调查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2]1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全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关于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1]58号)要求,为切实搞好全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正确评价全市农村扶贫开发进展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扶贫开发监测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监测调查网点。监测调查网点的建立,必须严格按照抽样调查原理,保证有足够的代表性。全市监测调查网点的抽选工作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4月1日起正式开始进入监测调查,具体方案由市统计局制定。各区(市)县监测调查网点的抽选工作由当地统计部门负责,并经市统计局同意后运行。
  二、农村扶贫开发监测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监测调查样本的科学性、真实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监测调查户的记帐统计工作,使监测调查数据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各地农村扶贫开发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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