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对外贸出口企业清算应于3月31日前结束。
(七)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和申报备案。
(八)各局应于3月31日前将清算报告、汇总清算表上报市局进出口管理处。
五、清算处理
(一)对已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出口企业仍未取得有效退税单证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得受理企业的退税申报。
(二)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虚拟进项税额的,其相应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三)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虚拟进项税额,自行在纳税申报中抵扣的,应按照征管法有关偷、骗税的规定处理。
(四)对清算申报结束后,出口企业的进料加工应抵扣税款仍未抵扣完毕的,退税机关应责令出口企业补缴税款。
六、其他清算情况说明
(一)对部分生产企业2001年12月底报关出口货物,未在当年做销售帐的,为便于征、退税管理,各局应要求生产企业在2002年1月全部做销售帐,按先征后退办法计提销项税金进行纳税申报,然后由原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不适用2002年的“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
(二)对生产企业2001年已做销售帐,而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为2002年1月份的出口货物,企业应在2002年1月份调整销售帐,按“免、抵、退”税办法进行申报。对特殊情况,企业无法调整的,征、退税机关应做好衔接工作。
(三)生产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对于企业2001年在退税机关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因未出口核销,而未在2001年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直接参与2002年“免抵退”税的计算。同时到原办理确认单的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对逾期未核销的以产顶进钢材,应办理补税手续。
(四)2001年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在所属2001年度计算的应退未退税额,应于2002年度所属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第23栏冲减。
(五)生产企业2001年度进口料件在原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了 “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但在2001年度纳税申报中未做为虚拟进项抵扣的。应持原退税机关开具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第2、3、4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新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参与2002年度的“免、抵、退”税计算,不得按“先征后退”办法在2002年度虚增进项税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开具新的“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应在原申请表上签署“已在2002年某月按免抵退税计算’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原申请表第2联留存,将第3、4联随企业清算表转交原退税机关。出口企业在2001年度清算退税申报中可不再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