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72号 2002年2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管理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3月31日,对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清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清算范围
出口企业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日期为准报关单上没有出口日期的,以海关电子信息为准。
二、清算内容
(一)应根据总局下发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中的清算内容全面清算。
(二)同时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核查:
1.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物办理了出口退税或在生产环节抵扣了进项税款,重点核查是否已发函调查,对属涉嫌骗税的业务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年度时间的限制。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是否按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进行了进项税额的虚拟,同时在申报出口退税中进行了抵扣。
3.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
三、清算实施办法
(一)外贸企业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组织清算。
(二)生产企业由各市局及市内各区局负责组织,退税机关派人协助共同清理。
四、清算要求
(一)各市局及市内各局主要负责企业2001年度出口的货物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企业进口料件是否已全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进行了进项税额的虚拟出口的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
(二)退税机关主要负责企业退税是否正确,进口料件应抵扣税额是否在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三)退税机关限定出口企业截止申报所属2001年度出口退税时间为2月10日,并作为与出口企业对帐的时间,未申报的2001年度应退税款列入“清算备案表”中。
(四)《清算通知书》、清算表一式三份,征、退税、出口企业各一份。生产企业应分不同退税选择办法填报。
(五)各市局及市内各区局对生产企业退税清算应于3月20日前结束,并将已签发的《清算通知书》、清算表转交主管退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3月31日前返还各局。对多退税款限定企业在10内到主管退税机关领取《税收缴款书》入库,少退税款通知企业凭《清算通知书》和“清算备案表”在6月30日前到原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