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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上海市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2]15号 2002年2月28日)


 根据《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现对2002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2年3月1日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均纳入年检范围。
  二、2002年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从2002年3月1日起至2002年5月31日止。从2002年6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凭贴有“2002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务人年检合格”标识的《发票印制领购簿》方能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年检合格通知书》编号统一为——2002—**,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  《年检合格通知书》中检验年度填写为2002年,有效期自《年检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2003年5月31日。
  四、2002年年检工作的重点:  
(一)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要按100%的面进行重点审核,除了按增值税务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年检外,还应根据市局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民政福利企业的投资主体、残疾人员每月的上岗率、残疾人的比例是否达标、残疾人的工资情况、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与成本相匹配、民福企业的进销比例是否正常等。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年检情况单独总结报告,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在各种经济园区内注册登记的商贸企业,以及近两年中曾涉及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商贸企业,对这部分企业应重点对其进项、销项、税收负担率、发票使用情况是否正常、业务是否真实等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分局要对上述重点检查的企业严格审查,对有疑问的企业可暂不通过年检,待查清问题和根据具体整改结果,再确定是否通过年检。
  五、各单位应坚持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
  六、各单位应将年检开始和结束时两个时点(即2月28日和5月31日)的一般纳税人资料分别在3月8日和6月7日前以盘片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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