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管理部门不履行规定职责或不按时参加验收工作,致使工程不能按期验收而拖延工程交付期限的,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修改为: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单位凭证办理供水、供电手续,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落实,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条,即: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九、本溪市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条,即:本办法由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本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四十九条,即: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一、本溪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
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一条,即: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二、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第四条修改为: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是全市供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供暖管理方面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供暖规划;参与供暖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供暖单位的资质审查;对各供暖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理用户来信来访。
自治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管理工作。
第六条修改为:市、自治县房产、劳动、环保、物价、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供暖单位,做好城市供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