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十六条,即:本办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五、本溪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管。
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一条,即:本办法由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六、本溪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第四条修改为:市水务局是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六条,即:本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七、本溪市劳动监察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二十三条,即: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八、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或开发单位应同时向各专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鉴定并督促落实。验收准备工作应在接到申请次日起10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