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002年2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要求,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修订《本溪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等15件市政府规章(见附件1)、废止《本溪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等10件市政府规章(见附件2)。
附: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部分规章(15件)
一、本溪市新产品开发暂行规定(本政发[1992]45号文件发布)
十五条修改为:统计内容包括:新产品投产(包括试生产)数及达到国际同年代先进水平数;新产品开发投资额;新产品销售额、产值、实现利润及上缴利税金额。
新产品统计跟踪年限从其试生产之日算起,生产资料类新产品一年,其他新产品二至三年。
删除第十七条(五)项,即:享受新产品开发优惠政策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
删除第十九条,即:列入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新产品,符合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由市经委审核,并通过投产鉴定,经税务部门同意,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全部税款必须用作新产品开发资金。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二、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三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四十一条,即: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三、本溪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删除第三十条,即:本细则由本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外,对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四、本溪市公园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