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
规范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房[2002]47号 2002年2月27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局):
为加强征地管理工作,规范征地管理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现就规范我省征地管理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是指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含划拨、使用。下同)土地事务时,按征地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用地申请单位收取的管理性费用。
二、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由批准建设用地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用地前收取。
三、征地包干分为全包方式、半包方式和单包方式。具体包干的内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征地管理费以征地费总额为基数计算缴纳。征地费总额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含耕地开垦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等。全包方式征地中发生不可预见情况,可收取不可预见费用,但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3%,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收取的不可预见费用不得超过征地费用前四项之和的2%。如出现特殊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向用地单位按实计收。
五、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征用土地和补办征地手续(同时负责征地工作)。
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4%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2.8%收取;
实行半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5%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的按1.8%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