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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通知

  (一)结合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考核等,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执法责任制进性过错追究;
  (二)落实备案制度。凡市局已明确须将有关情况、资料上报市局备案的,各主管国税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局备案;
  (三)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年度统计上报工作。为及时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工作情况,确保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的完成,各主管国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分别填制《企业减免项目表》(表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统计表》(表二),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按照《关于上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统计表〉的通知》(所便函(2001)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情况。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企业减免项目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减免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行 次  减免户数  所得额  减免税额
  一、高新技术企业      1
  二、新办第三产业      2
  三、“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3
  四、受灾企业        4
  五、劳服企业        5
  六、校办企业        6
  七、福利企业        7
  八、乡镇企业        8
  九、其他          9
  十、            10
  十一            11
  十二、           12
  十三、           13
  十四、           14
  十五、           15
  十六、           16
  十七、           17
  合计             18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内资)减免税统计表


  减免税所属年度:         统计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减免类型 减免幅度 应纳所得税 减免税额 批复日期 批复文号  政策依据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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