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合执法检查、目标责任制考核等,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并纳入执法责任制进性过错追究;
(二)落实备案制度。凡市局已明确须将有关情况、资料上报市局备案的,各主管国税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市局备案;
(三)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年度统计上报工作。为及时全面了解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工作情况,确保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的完成,各主管国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分别填制《企业减免项目表》(表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统计表》(表二),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按照《关于上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统计表〉的通知》(所便函(2001)6号)的规定,报送相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情况。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企业减免项目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减免年度: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行 次 减免户数 所得额 减免税额
一、高新技术企业 1
二、新办第三产业 2
三、“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3
四、受灾企业 4
五、劳服企业 5
六、校办企业 6
七、福利企业 7
八、乡镇企业 8
九、其他 9
十、 10
十一 11
十二、 12
十三、 13
十四、 14
十五、 15
十六、 16
十七、 17
合计 18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内资)减免税统计表
减免税所属年度: 统计上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减免类型 减免幅度 应纳所得税 减免税额 批复日期 批复文号 政策依据
1
2
3
4
5
6
7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