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通知
(青国税发[2002]34号 2002年2月2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内资,下同)减免、投资抵免、税前扣除等项目的事前审核审批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年来,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具体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对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各项政策法规,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确保超额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等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按照中央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要求,本着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就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审核审批项目
(一)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2、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确认;
3、总机构及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提取的管理费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
4、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的奖金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比例的;
5、城市商业银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贷款呆帐核销;
6、工业类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费的;
7、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实行汇总(合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二)市国税局审核审批的项目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核确认;
3、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审核确认;工业类集团及所属企业在我市辖区内,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4、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多数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总机构集中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