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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出口商品涉及年中调整退税率的在年度清算中统一进行认定执行。即对于2001年度清算新增有关棉制品出口申报记录的,退税分局应加强对出口日期的严格审核;在年度清算中,对日常申报已办退税的相关出口明确进行出口日期跨节点调整的部分记录,在清算审核中,将其作为“审核疑点”提交,由单证审核人员进行复核确认;对外贸企业在日常申报中已办退税且其申报出口日期在2001年7月1日后的相关出口明细,退税分局应采取海关电子信息进行匹配稽核,并结合纸质复核进行确认,在核查无误的基础上方可按照新税率执行退税。
  (三)关于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1]67号)的精神,总局决定对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的税务监管范围(具体名单已转发,本市转发文号:沪税进[2001]20号)。在2001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有新增申报相关出口业务时,须填报《收购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审核表》备案,退税分局应按照国税发[2001]67号文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核。  在年度清算中,退税分局应将外贸企业本年度内所有申报潮汕地区货源的专用税票记录列印清单,并将该清单对照企业填报的《收购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货物出口退税审核表》及相关单证进行严格审核,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清算退税。
  (四)关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中B类外贸企业核销单核对的处理
  根据《清算管理办法》([1994]国税沪进字10号)中有关“B类外贸企业应将外汇收汇核销单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的所涉退税款予以扣回”的规定,在2001年度清算中,B类外贸企业必须将按月单独装订成册的外汇核销单报送退税分局核查,并附《上海市外贸企业分类管理B类企业年度出口收汇核销担保书》(样式见附件3),对于清算期间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已退税款,退税分局要及时追缴入库。
  (五)关于年度清算中外贸企业远期收汇核销的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中远期收汇业务,在2001年度清算中,退税分局应对外贸企业2001年度内(包括以前年度延期结汇至2001年度)已申报以及本次清算中新申报的中远期收汇核销申报进行核销检查,对上述申报中逾期未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的已退税款予以扣回;对本次清算中新申报的逾期未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六)关于外高桥保税区内贸易型企业退税的处理
  外高桥保税区内贸易型企业凡在2001年12月31日前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应与其他外贸企业一样按照本办法实行年度清算,其申报方法和单证要求依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暂行规定》(沪国税退[1996]55号)办理。
  (七)关于外贸企业报关销往出口加工区货物的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对出口加工区外的外贸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区外外贸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退税。
  三、关于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方法
  (一)关于日常退税中计算机申报退税的清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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