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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清算申报步骤及申报日期
  2002年3月5日前退税机关将已审核的企业2001年正式申报资料及软盘移送各征税机关,由征税机关交给企业。
  生产企业应打印出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软盘两套和提供全套单证,并于2002年3月31日前向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清算申报。
  征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表与软盘进行审核,对表盘数据一致的,于4月8日前,将企业申报软盘一套及企业名单清册移交相关退税分局。
退税分局应做好清算数据的汇总,于4月17日前将年度清算各类报表等资料报送市局退税处。
  征税税务机关按年度清算规定对企业清算资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20日前移送主管退税分局办理最终清算审核手续。退税分局依照文件规定进行复核,并将经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汇总表》交各征税机关,征税机关据此及时对生产企业已办免、抵税和征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
  四、生产企业需要上报的其他资料及说明
生产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必须报送年度清算报表三套、软盘两套及全套单证。另外还要报送以下资料:
  1、2001年度报表和内、外销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2、200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涉及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上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4、生产企业清算说明三套。
  5、本次清算资料一式三份,经退税分局审核后,一份留退税分局,一份交生产企业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一份退生产企业。

  附件2:

本市2001年度贸易型企业清算管理办法

  一、清算范围
  (一)企业范围
  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企业范围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其他综合性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内贸易公司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4]国税沪进字10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以下简称“外贸企业”)。
  (二)业务范围
  上述外贸企业,在2001年1月至12月内已报关出口离境,并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均属本次清算的业务范围。
  二、若干政策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税票交叉稽核的处理
  退税分局要加强对专用税票的审核管理,在专用税票通过交叉稽核的基础上再进行后续审核和办理退税。对于已办理日常退税审核的专用税票记录,不允许修改其凭证号;在2001年度清算申报中新增的专用税票,在退税审核环节要严格执行交叉稽核,对于未能通过稽核的专用税票记录,在纸质复核确认的基础上,暂先参与本次年度清算的退税计算,但该企业在清算审核确认时,其申报的未能通过交叉稽核的专用税票的合计可退税额,作为2001年度清算的预扣税额。
  退税分局在2001年度清算审理期间,仍要按月报送《专用税票交叉稽核情况统计表》。该《统计表》的数据采集范围定为当月清算审核中已完成清算审核确认的外贸企业,其新增申报专用税票的稽核情况;另外,对于未能通过稽核的专用税票记录,也依上述采集口径按月汇总上传,以便市局同步开展相关税票的清分核查和反馈汇总工作。
  (二)关于棉纱、棉布及其制品退税率调整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08号)规定,棉纱、棉布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自2001年7月1日起,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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