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退(免)税登记证副本;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供);
6、人民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退税分局应对企业所填表格和附送资料进行查验,对企业登记项目内容无变化的,退税分局查验后在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登记证(副本)验证栏上加盖验证章确认。对企业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的,企业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退税分局审核查验后,将原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收回注销,下发新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对企业遗失退(免)税登记证的,应在办理遗失声明手续后,向主管退税分局申请补办登记证。
企业在以后申报日常退税时,应提供已通过年度登记信息查验并加盖验证章的退(免)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继续做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年度审定工作。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沪国税退[1998]13号)规定,各退税分局应对所管理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实行一年一审制。当年要求按A类或B类企业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在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向主管退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5),并填报《上海市出口企业退税分类管理申请表》(样式见附件6),主管退税分局初审同意后汇总上报市局(汇总表样式见附件7)。A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市外经贸委后确定;并由退税分局将有关认定结果告知相关出口企业(批复样式见附件8)。C类、D类企业由退税分局按有关政策认定,并将认定为D类企业的名单于每年年度清算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五、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应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所提供的进货凭证是否符合先进货,后出口、进货和销售相匹配的原则。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坚决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的审核,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企业进口料件申报情况,确保“免抵”税额的正确。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
三条规定办理。
(五)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及上年留抵税款的审核,确保当期进项税额真实,做到上年留抵税款计算准确,防止将溢交税款误计作留抵税款,虚增出口退税情况发生。